标签为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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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码判三年,真的太轻了吗?Three Years for 70 Miles, Is that too short?

这实在是对中国司法体系的最大讽刺,我说的是网络舆论对于出庭受审时的胡斌真实身份的怀疑。这就有点像哪天你突然良心发现,给路旁的乞丐施予几个零钱,乞丐却要反过来质疑你给的钞票是假币。这种情形实在是太让人不知所措了,以至于你都不得不想往自己手臂上掐一下,看看自己是不是在做梦。
于是官方,司法和当事人不得不站出来,不厌其烦地告诉你:是的,这个不是假币,我们的胡斌是真的胡斌,没有替身。事态这才慢慢平静了下去。但是依然,很多人都觉得,胡斌的三年,判得太轻了。
认为三年判得太轻,原因有二。
一是说,胡斌飚车夺去了一条无辜的生命,夺人一命才判三年,怎么说两者也不能划上等号。持这种想法的人认为应该像水浒传里的好汉那样,一命偿一命,恨不得判胡斌一个死刑,外加立即执行。
可是问题是,逝者已去,就算判了胡斌一个死罪,无辜者的生命就能复生了嘛?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第二条理由看起来更加站得住脚。对胡斌的判决其实是对所有驾车者的一种警示,杀鸡儆猴,以一儆百。判得足够重这种警示效果才会足够强。
话音刚落,还是杭州,又发生了一起汽车撞死行人的案件。从前面讲到的角度出发,这恰巧反映出判三年没有很好起到警示作用。但问题是,如果法院判胡斌十年二十年的,那么这起新案件就不会发生了嘛?我不这么认为。
胡斌案从案发的五月七日至今,已有差不多三个月,三个月来全国上下的媒体、舆论、法学界和政策制定者都被很大程度上的调动了起来,参与到其中。如此大的影响力之下,竟然还没能阻止新一起的汽车撞人的惨剧发生,很明显这就不是单单在胡斌身上多判几年可以改变的。
毫无疑问,对于罪犯的惩罚是对社会具有惩戒作用的,但是如果认为判得越重,警示效果就越明显,反之亦然,那么这种想法就未免是一厢情愿了。这就好比美国政府的巨额刺激经济方案引来了许多经济学家的反对,他们的观点很简单:不要以为投入巨资就一定能够扭转经济,投的越多,见效就越快,这可绝不同于往水里丢一块石头就能看到水花溅起那么简单的。
所以与其说再来讨论三年是不是太短,还不如考虑下如何才能有效地传递法院判决的警示信息。信息的传递实际上是一个传播学的问题,汽车撞死人要重判的信息从法院出发,最终到达人脑意识之前的传播过程中会有许多信息的损耗。而最终到达时也依然留有很多传播的空白点。

我们不妨反思下,媒体自然是教育的重要力量。在飚车案中媒体们不可谓不够卖力,但是报道的方向,关注的重点有没有出现偏差?其次即便你媒体再卖力,但是总有人不看报不看电视,或者看了也不关心这新闻,这种情况下如何来应对?除了媒体之外,其它的社会的公共设施又能做点什么呢?
所以传播如何能够有效,这实在是值得传播学界好好研究的话题。我也决定了,如果未来要攻读传播学硕士的话,就选择这个作为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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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做品牌的人谈谈如何做品牌

如果我们真有点认识的能力,我们首先就该认识我们根本就未曾一心一意的现代化(wholehearted modernization)的,我们只想投机取巧,我们从来没有学到别人的“精神文明”,诸如科学态度与科学精神,民主政治的fairplay,富裕经济(economy of abundance)的观念与眼界,动力主义(dynamism),乃至见人就叫声“嗨”(hi)的爽朗与真诚。我们所学到的、所肯学的,只不过是点极可怜的层面。在现代化的水准前,我们只是一个幼稚园的小学生,至多能说开始学,绝不能说“学遍”了!
——李敖《给谈中西文化的人看看病》

 
 
 
 
 
 
 
话说前两天我写了一篇博文,谈到我受某英语培训中心的邀请,前去参观考察,顺便写了一点所思所想。但是该培训中心的同志之热情有点出乎我的预料,刚写完文章,就有那边的同志前来留言。留言之长胜过了所有之前的留言,令我有点受宠若惊,在此首先表示感谢。
留言中,该同志认为我的“文字包含内容部分纯属揣测”,要求我配合删除所谓的“不实报道”。他大概以为我的博客也像韩寒同学那样,每天肯定有成千上万的点击量,所以后果很坏很严重。承蒙您的爱戴,本博现在的流量还没那么高,但是以后会有那么一天的。至于删不删文章,我又不是谷歌的李开复,您说删,我就删?
鉴于您是搞营销,做品牌的,那在下就不才跟您谈谈如何来做品牌。
在我的博文中,我谈到贵司曾经承诺:来必送一本所谓免费的原版英语教材。结果被我证实是开了一张空头支票。您在回复中也承认这确实是贵方的工作疏忽,并做了道歉。我当然接受这个道歉,但是我不会把我的地址告诉您,再让您给我补寄一本。因为我希望你们能够记住,很多事情是不会给你第二次补救机会的,你最好一次把事情做好。做品牌尤是,此为其一。
在考察过程中,贵司的销售顾问根据我的谦虚表现就得出结论,我的英语水平大概是2-3级。对此,我觉得此同志结论下得如此之草率,一定没听邓小平同志说过的一句话,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过没想到,您似乎也没听说过这句话,继续告诉我“您觉得这个是合理的”。
您大概以为,我说咱考过了英语四六级就只有四六级的水平?那我告诉您我IBT 110,GMAT 720,马上要去美国哈佛读MBA了您信不信?那您觉得我应该是哪一级?我觉得您最好别不信。
如果您是做品牌的,您就最好对眼前的消费者有敬畏之心。因为你永远也不知道,你面对的只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呢,还是您的竞争对手、媒体记者、未来员工、潜在投资人、利益相关方。或者,如果是在网上的话,他可能就是一个意见领袖。此为其二。
事实上在这里,我讲的并不是如何评级的问题,而是如何关注客户感受的问题。就像在后面一点中,我并没有质疑贵司擅自提价,或者价格未经物价局审核。我的问题很简单:既然你们有定价,为什么不能拿出一张白纸黑字的价格表出来呢,至少这样我觉得就比较令人踏实。
这个市场上80%的人是非理性的,他们对你的产品和服务有这样那样的奇怪感受是很正常的事情,也是你必须面对的。但是像我这样20%的理性消费者都会产生你所认为的“不实”感受,那么您最好把它当成一回事。此为其三。
您又说我的“文字包含内容部分纯属揣测”,“在无事实依据前,请删除任何可能侵犯灵格风该教育品牌名誉权的相关文字内容、链接以及不实报道。”我对我说的所有话负责。但是您大概没有搞清楚,什么是“事实”,什么是“感受”,什么又是“猜测”。
这对我来说显然不是一个问题,您看我何时把“感受”当成“猜测”,又何时将“猜测”混淆为“事实”?难道您不允许我谈“猜测”,还不允许我谈“感受”么?我想即便是CCTV的《焦点访谈》也还没有那么赤裸裸吧?
您可以珍视您的品牌,但是您最好不要希望所有的反对您声音都消失。且不谈传统媒体,网上就有上亿个博客和无数个论坛,您看得过来,管得过来么?在Web2.0的时代,您还想做老大哥,看看某绿色软件的下场吧。此为其四。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呢?我不禁想起来了王建硕同志写过的一篇文章:《对贡献有激情,对回报有信心》。总结一下,就是说:当有人投诉您的时候,你要做不是想怎么让那个人闭嘴,而是考虑怎么改进你的产品,把服务做得更好。此为其五。
第六点咱们来谈谈法律。您声明:“通过电子邮件、复制拷贝、转发等各种渠道方式传播的故意侮辱“灵格风”教育品牌行为均可能触犯刑法,若收到匿名发送的相关信息请立即予以删除。”好歹咱也是学过《法律基础》的,虽然考试成绩差了点,但不代表咱就是法盲。事实上,咱还是法制社会的拥护者。对此我还去咨询了我的法律顾问。
侵权责任必须有如下构成:1.有侵权的事实。2.有损害结果发生,3.两者间有因果关系,4.侵害人有主观故意。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我是您呢,我会把上面的证据都集齐了再声明。还有要提醒您,如果要出法律声明,最好先咨询下贵司的法务部,没有法务部的话最好先建一个。
看得出你是个“积极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的好员工,可惜你们的管理还不够专业。什么是服务的专业化管理?专业管理就是将员工与客户所能够接触到的所有结点,所以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总结,预先将员工的所有言行进行规范,形成制度。而不是任由员工由着性子,随意发挥。这点要学学携程。此为其七。
我这个人其它的优点不多,最大的优点就是尊重人。您看我写的文章字里行间都是对贵司的尊重,要是不尊重,我理都不会理你。
但是我尊重你,不代表我一定要认同你,不代表我一定要欣赏你,不代表我一定要喜欢你。
既然我那么尊重您,也请您尊敬咱。所以我是不会把文章删掉的,因为我要证明,这个网络上还是有言论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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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会:上海地铁该不该禁止饮食?

前几天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的人自称是上海政府法制办。我还以为法制办的同志要请我去喝下午茶,可惜既不是下午茶,也不是喝咖啡,原来是邀请我参加《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
这件事情源于一则新闻:《轨交安全管理立法听证会7月举行 即日起至20日接受市民报名》。你看咱们年轻人就是对没有尝试过的新鲜事物充满热情,我一看报名也挺简单的,于是填个表格就给送过去了。不过当初报名申请的是作为听证代表,现在告诉我好像是作为旁听代表前去参见。旁听代表似乎在会上不能发表意见,只能听,听完了才可以反馈意见。不过没关系,以后咱可以再争取嘛。
还有人估计都不知道立法听证会可以报名参与,你看我们上海市政府就想得挺周到,全列这里了:http://shanghai.gov.cn/Suggestion/LawList.aspx
好了,回到这部《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它到底讲了点什么呢?原文在这里。
那么这次立法听证会又究竟讨论些什么呢?具体点这里。我把它们给简要列出来,并谈谈我的观点:
一、关于携带自行车进站和站内饮食的议题
听证会问题:是否应当一律禁止携带自行车(包括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以及在车站、车厢内饮食?
草案条文: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规定,遵守轨道交通安全标志指示,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接受、配合公安人员、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
乘客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同时不得实施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列车投掷物品;
(二)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三)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
(四)在车站、车厢内饮食。
有的观点认为:
目前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容量还比较有限,客流量大,尤其是上下班的早晚高峰时期非常拥挤。自行车占地面积大,又是金属物品,容易碰伤其他乘客,引发许多不必要的争执。即使是体积相对较小的折叠自行车,也有乘客携带进站时不主动将车折叠,或者在下车后即展开甚至骑行,不仅影响屏蔽门的正常开闭,而且加剧了客流拥堵,干扰了正常的出行秩序,甚至会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在车站、车厢内饮食,不仅产生的异味会影响其他乘客,而且食物残渣、液体等落至地面、自动扶梯和楼梯上,容易造成乘客滑倒、摔伤;食物残渣也极易滋生老鼠、蟑螂,这些动物进入或者咬断轨道交通设备线路会造成通讯、信号、电力中断,直接影响行车安全。这些不安全因素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因此有必要禁止携带自行车进站和在车站、车厢内饮食。
而有的观点认为:
携带自行车和饮食的行为在乘客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应当将其对运营安全的影响任意夸大。携带自行车,既方便乘客的出行,又有利于缓解交通运输压力;饮食是人的正常生理需要,在地铁上饮食也是上海快节奏工作生活的正常选择。这些都是体现人性化的便民措施,合情合理。即使在车厢内饮食可能给其他客造成不适,反映的也是人的文明素质问题,而与运营安全没有关系。因此,携带自行车和饮食问题不应当简单地一禁了之。
我的观点是:
关于站内饮食,我认为大家有一个共识就是它很大程度上的确可能会影响到其它乘客以及环境卫生,作为乘客来说也应该避免在公共交通中饮食。事实上香港的地铁就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在东京似乎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大家都已经默认不应该在地铁中饮食了,甚至不打手机。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要避免大家在地铁中饮食,把它作为白纸黑字定成规范当然是一种办法,但是立为法规之后肯定不可能立竿见影。第一需要对法规进行大力度的宣传,第二还需要严肃的执法。问题是,现有的地铁部门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来进行么,尤其是本来地铁就已经很繁忙的情况下,谁来执法,如何执法?如果不能预先对此做好足够的规划和准备,那么法规就只能是一纸空文,并且影响其严肃性。
其次,我认为进水饮食也是人的正常生理需要,有些特殊乘客,例如胃病患者、需要紧急服药者已经出手的婴幼儿难免需要进食。对于这些情况如果按照法规也一刀切地进行处罚,那就是不近人情了。但是如果网开一面的话,又怎能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所以我个人的想法是对地铁内饮食在现阶段不宜进行明文禁止,而应该以宣传教育为主,方法可以包括海报招贴宣传,工作人员劝阻等。如果要禁止的话,也可以在车厢内进行禁止,在车厢之外的车站可以放宽。关键在于提供乘客的公众意识,大家有意识了以后自然而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形成了这种规范了以后,少数行为出格者也会感受到周报环境的道德压力而有所意识,进行自我约束。
对于携带自行车进站我的观点和以上基本一致,也应该以宣传教育为主,主要依靠乘客的自我规范。比较自行车是一个环保的交通工具,方便了市民出行,不应一刀切地进行禁止。
 
二、关于商业网点的议题
听证会问题:轨道交通车站内是否可以设置商业网点?
草案条文:
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车站出入口、站台及其相关通道禁止设置商业网点(不含自动售货机等无人值守自助设施);已经设置的,应当在经营合同期满后撤除。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和维护。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的观点是:
关于草案中关于商业网点地设置我基本同意。我认为这些设施的确能够方便乘客,例如我就经常在上下班坐地铁时购买报纸杂志。撤除了这些报摊对于很多人来说的确很不方便。
但是对于“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这句我觉得其中的表述不清晰,如何叫“影响”,如何叫没有“影响”?谁来判定其有没有影响?如何来判定?我觉得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推敲并且明确。否则的话,虽然把这些落到法规的文字中,但还是难免人治,而非法治。
另外现在地铁中还能经常看到一些纯粹商业目的摆摊,例如办理信用卡等,并且常常占据出入通道,对于这些行为我觉得应当禁止。但是不知为何仍然屡见不鲜。
条例中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也不甚明晰。如何叫“加强”,谁来证明其是加强的?我觉得如果允许商业网点存在,运营单位就应该是责任主体之一,所以对于安全检查就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而不只是“加强”而已的事情。
 
三、关于限流和停运的议题
听证会问题:如何科学、合理地采取限制客流和停止运营的措施?
草案条文: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列车超过核定载客量以及其他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区段或者全线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同时通过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向社会公告。
有的观点认为:
什么情况下需要采取限流和停运措施应当有必要的判断标准,运营单位不能随意地限流和停运,否则将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而有的观点认为:
限流和停运的客观判断标准实践中较难操作,应当对采取限流和停运的相关方式进行规范,提高其合理性和有效性。比如采用伸缩式铁门的限流方式,在控制乘客通行速度的同时,也造成大量乘客聚集于铁门处,容易产生踩踏等危险情况。此外,采取限流和停运措施的同时,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什么配合措施,也有必要予以明确规范。
我的观点是:
出于设备检修、建设施工、特殊性气候的需要以及特别情况下客流量猛增等因素而危及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安全,确实存在着限制客流和停止运营的需要。究竟什么情况下需要采取限流和停运措施的确应当有必要的判断标准,虽然在实践中很难界定,但是难界定不代表不能界定,至少可以将常见的情况进行罗列。将其罗列的目的就是尽到向乘客的告知义务。让市民知道,在何种特殊的情况下,地铁可能会限流或者停运,这样乘客在出行是就能够有所准备,可以预先考虑选择其它交通工具。如果事先根本没有告知,那么就会出现措手不及的情况。从草案中看,这一部分的界定也不够具体,应该至少有补充细则或者通过其它方式告知市民。
对于采取限流和停运的相关方式当然应该进行规范,并且成为预案,也需要提前告知所有乘客。
一言以蔽之,我对整部法规草案的整体意见就是:
1.总体来说办法草案不应该对所有乘客一刀切,应该考虑到特殊乘客和特殊情况。
2.对于相关内容应该具体明确,明确责任主题。
3.对于可能会影响到乘客利益的条例,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尽到告知义务,并进行备案。
在听到此次立法听证会的消息发布之后,我看到手机报上有一则新闻,题目就用肯定的语气说,上海将立法禁止在地铁上禁止饮食。事实上很明确,该法规现在还在立法听证阶段,怎么就能肯定说已经成文了?还是说明该记者缺乏新闻素养。
不过这也说明了一个现象:事实上立法听证会开到现在,似乎还没有能够真正推翻某条规定的,所以有人认为听证会制度不过是形式主义的走过场。,也有人参与了其它地区的听证会才发现,听证会似乎真的只是在“听”还没有论“证”阶段,从上海的情况来看,组织安排上应该完善不少,至少从制度建立的角度对其是肯定的。
至于这次的法规草案到底结果如何,听证会到底什么样,是不是走过场,是的话是如何走过场的,不是的话,又有什么地方可以进行改进。本Blog将会进行后续报道,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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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软和范跑跑

微软说要给咱们使用盗版软件的同志们点颜色看看,还是黑颜色的,于是大家都有点怕怕,
一边怕一边觉得窝火,咱们中国人可是有骨气的民族,虽然大家用的都是洋人的温斗斯和奥菲斯,
但是洋人给我们使黑招,我们可不能干坐着啊,
我们虽然不能从此都用WPS,不过用口水淹死你微软还是可以滴,中国那么多人,何况现在网络又那么发达!
于是大家都来骂微软,就看你小子还硬得起来不,
各路神仙们也都不闲着,要打补丁的去网上下载,要告状的去法院,专家们各抒己见,还有高人说,
微软这是侵犯了人权!
 
这下微软又有点腿软了,不是都说中国人没人权么?怎么对于人权的积极性那么高?
还有了,到底什么是人权啊?看来还要回去补习补习,
最想不通的是,明明是盗了我的版,侵犯了我的知识产权,中国法律上也明明写的很清楚,
怎么用了盗版犯了法,得了便宜的人倒打一耙,比我还理直气壮呢?
 
更想不通的是范跑跑同学
不就是说了几句心里的大实话嘛,想不到搞得自己臭名远扬,
人人还都像道德楷模和标兵一样,恨不得把我开除中国国籍,
要是明天再来点地震海啸,有多少人能够做得像说的那样道德高尚?
要是人人都那么高尚,三十年前就实现和谐社会了!
你看现在偷人家软件用就用吧,蒙点委屈也是应该的,和我的委屈比起来又算什么?
想不到盗了版的人,唯恐天下不知道,还要和人口水仗,
好像反倒自己成了受害者,还说对方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这道德和法律的位置是不是有点颠倒错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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